陕西汉中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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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汉办字〔****〕**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承担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联络对接、迎检准备和配合保障工作;负责制定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负责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统筹安排、指挥调度、组织推进、督办落实、资料收集、情况汇总、销号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市级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督查巡查;组织对全市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三、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拟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对全市生态环境风险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取证、原因分析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机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环境违法问题和生态破坏案件进行查处。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监督检查大气、水污染物和重金属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推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全面实行健全排污许可制,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管,推动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集中整治;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督性监测和考核评估,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督促指导全市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指导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    六、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提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相关规划,提出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出建议,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指导项目单位落实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措施。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配合相关部门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监督做好全市放射性废物(源)安全收贮工作;对民用核安全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操作人员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强化核与辐射数据精准监管,建立健全全市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系统管理档案。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组织审查全市各类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法依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年度质控方案、专项监测方案等;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定期举行业务培训与实战演练,培育生态环境监测技术骨干;定期公开例行监测信息,通报环境质量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编印年度环境质量公报。    十一、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做好温室气体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拟定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    十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执法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办理;负责环境污染投诉的现场调查处理、转办督办;负责全市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核查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监管工作;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检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和人员培训,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社会各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指导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和环境纪念日活动。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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