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屏南县科兴农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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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屏环违改字〔****〕*号屏南县科兴农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张*弟地址:屏南县长桥镇长桥村坑里洋****年*月**日、*月**日,我局执法人员温科铭、陈芏诗、周颖对屏南县科兴农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年*月**日、*月**日对你合作社外场负责人孙*归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合作社存在“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月**日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储液池旁下方有*口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氧化塘,储液池废水流到第*口氧化塘后通过底部白色PVC管道流至场旁小溪。根据水样监测(宁屏环站监(****)第*号)结果显示:你合作社第*口氧化塘管口上游*.**mg/L,COD <*mg/L,总磷*.**mg/L,高锰酸盐指数*.* mg/L;第*口氧化塘管口下游***米处氨氮**.* mg/L,COD ***mg/L,总磷*.**mg/L,高锰酸盐指数**.* mg/L。(*)*月**日现场检查时南侧山上灌溉储液池未采取防渗措施,其中一口灌溉储液池内废水通过底部洞口流至山坡,最后汇入小溪。根据对*月**日水样监测(宁屏环站监(****)第*号)结果显示:你合作社山涧边沟汇入口处氨氮***mg/L,COD ****mg/L;汇入口上游处氨氮*.** mg/L,高锰酸盐指数*.* mg/L;汇入口下游处氨氮**.* mg/L,高锰酸盐指数** mg/L。其中:你合作社山涧边沟汇入口处的氨氮和COD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表*中二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氨氮** mg/L ,COD ***mg/L)。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年*月**日、*月**日,你合作社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张*弟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孙*归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合作社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年*月**日、*月**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年*月**日、*月**日、*月**日对你合作社外场负责人孙*归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合作社存在“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年*月**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第*号)和****年*月*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第*号)监测结果,证明你合作社水污染物已通过渗坑、暗管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水体并造成影响;*.****年*月**日、*月**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年*月**日、*月**日、*月**日对你合作社外场负责人孙*归的调查询问笔录,《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第*号),《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第*号),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验监测资质证,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合作社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对氧化塘和灌溉储液池采取防渗措施;*.拆除或封堵氧化塘PVC管道和灌溉储液池底部洞口,确保场内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我局将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合作社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