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夏)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闽宁环罚〔****〕**号黄*夏:身份证号码:******************地址: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公园路**号*单元**室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年**月**日、**日,我局执法人员周颖、陈芏诗、温科铭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辅助执法等方式对你经营的位于屏城乡村头村河道旁(经纬度具体为***.*******,**.********)的养鸭场进行检查,因你本人拒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向证人开展调查询问,结合****年**月**日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对屏城乡村头村上游河道养鸭场核查情况的函、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和****年*月**日档案局提供的结婚登记相关材料等材料,发现你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在屏城乡村头村河道内和岸边简易搭盖的棚子内开展肉鸭养殖活动,养殖规模已经达到规模养殖标准,养殖产生的粪污无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措施,直排河道。我局于****年*月**日向你下达《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号),责令你立即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不得直排河道。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依据有:*.****年**月**日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月*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和****年**月**日、****年*月**日对证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年**月**日屏南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屏城乡村头村上游河道养鸭场核查情况的函,证明你经营的养鸭场养殖规模已经达到规模养殖标准;*.****年**月**日、**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年**月**日、****年*月**日对证人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年*月*日、*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养鸭场整改情况;*.****年**月**日、**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年**月**日、****年*月**日对证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年**月**日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对屏城乡村头村上游河道养鸭场核查情况的函,****年**月**日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年**月*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年*月**日屏南县档案局提供的你与郑*钰结婚登记信息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屏环罚告字〔****〕*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年*月**日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序号**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从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属于一般自然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个月以上、主观故意、立即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不配合调查、无从轻从重情形、养殖规模折合年出栏生猪不足****头、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鉴于****年*月*日和*月*日对你经营的养鸭场现场检查时场内无新增幼苗,成品鸭数量剩余**余头,我局决定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