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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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答: *.移送的条件。根据《江西省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发生。 *.移送的对象。在我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常都被称作司法机关。三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方面各有分工,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实际上是依照三机关各自不同的司法管辖权限而将案件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移送。 *.移送的目的。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主要目的是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防止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的移送,旨在使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 *.移送的内容。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全案移送,同时将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全部移交。《江西省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 (六)监测、报告、鉴定意见等; (七)其他有关证明涉嫌犯罪的材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水事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江西省水利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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