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关于市自来水公司、市第五水厂公司四个水厂运行评估合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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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水务局
************四个水厂运行评估合格的
通 告
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号)规定,按照《乐山市城市(县城)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乐水函〔****〕***号)要求,经企业申请、市级核准公示,******(第一水厂、第三水厂、第四水厂)、乐******(第五水厂)供水企业经运行评估考核合格。
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合格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
特此通告。
乐山市水务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