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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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市监处罚公告〔****〕*号
******等***家企业、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本公告所列企业、专业合作社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家企业、专业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若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附件: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查不到的内容图片请点击网址查看http://***.******.***.cn/zwgk/tzgg/******/t********_*******.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