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屏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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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潮,男,汉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地址:福建省屏南县寿山乡寿山村***号。当事人未经批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年*月**日,本机关收到屏南县公安局《屏南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该移送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尚不追究郑*潮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我局对郑*潮未经批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予以行政处罚。****年*月**日,屏南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郑*潮制作询问笔录,郑*潮陈述了未经批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金豆*棵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屏南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份;*、公安部门原调查材料复印件*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份;*、询问笔录*份;*、抖音购买账单记录*份。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年*月**日,本机关将屏农(植物保护)罚告〔****〕*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收购野生金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收购野生金豆*棵只是用于自己种养,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闽农综〔****〕**号)序号**号规定:对违法情节“轻微”且“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意见。鉴于所收购的野生金豆已于****年**月枯死,现已无实物没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壹佰元整(***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屏南县区域内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屏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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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附件下载[原件](屏农(植物保护)罚〔****〕*号)屏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关闭*"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