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和光(天津)应用激光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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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和光(天津)应*********%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北交互联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S******D************项目名称
中科和光(天津)应*********%股权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
*、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截止到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存在账外的无形资产包括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等无形资产,本次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论包含账外无形资产的价值。 (*)标的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租赁取得。本次评估以该租赁到期后能够续期为前提进行,未考虑房屋租赁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标的企业涉及两起合同纠纷司法案件(详见评估报告),最新案件进程均处于民事一审阶段。 *、标的企业截止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全部债务由本次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担。 *、标的企业截止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而已签署的相关合同和协议,本项目受让方应予以认可并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 *、其他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索: (*)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时限或未按披露条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公告内容等情形的。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股权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披露公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所披露内容,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对标的企业情况充分了解,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本方若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股权重新披露,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本方同意标的企业截止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全部债务由本次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担。 (*)标的企业截止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而已签署的相关合同和协议,本方予以认可并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 (*)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