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关于撤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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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于****年**月**日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编号:******************、******************)基本信息如下: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分别为:万盛书院A*组团A**#、A**#、A**#,万盛书院A*组团A**#~A**#、A**#、A**#、**#、A**#、A**#~A**#、地库D*#;建筑面积分别为:*****.**平方米,*****.**平方米;建设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东至中小学用地、西至乙三街、南至A*地块、北至隆化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经审查,我委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撤销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该证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各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天内向我委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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