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鄂托克前旗审计局建议审理工作前置,助力审计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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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对加强审计质量管理的要求,是审计机关审理法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出具审理意见书的行为,是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的过程监督。鄂前旗审计局建议开展“审前、审中、审后”三个阶段审理,助推审计质量提升。开展“审前”阶段审理。在下发审计通知书,按照实施方案正式审计之前,主要对审计项目的立项、审计通知书和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理。首先查看所实施的审计项目是否属于立项的计划内审计项目,如果不在计划内项目,审阅有无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或领导的批示;其次,查看是否依法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除外),审计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全面,是否按照审计准则规定向被审计单位告知了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的,查看是否自确定审计项目计划之日起*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三是查看审计组是否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有关调查情况编制了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符合审计准则要求。通过审前阶段的审理,可以促使依法审计,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及时纠正审计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开展“审中”阶段审理。为规范审计文书格式和内容,确保审计记录的完整,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理机构深入审计点对现场审计情况进行审理。主要内容:一是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有无与实际工作脱节,如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情形时,审计组是否适时按程序进行了调整;二是审阅审计人员编制的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审计记录的格式和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底稿和证据是否相符,审计记录是否涵盖了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重点和审计内容,审计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对违纪违规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三是检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是被审计单位账面或有关资料的原始记载,是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与查证事实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取证材料能否充分证明审计事实的存在,是否以合法的程序和形式取得审计证据。开展“审后”阶段审理。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汇总审计情况,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履行审核、复核等有关程序时,审理人员通过参加交换意见会、询问有关审计人员、查看相应资料等方式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审理。一是通过参加审计组成员的讨论会或参与对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会,充分听取审计组成员和被审计单位申辩的情况,确保审计查证事实的客观、公正和准确;二是通过审阅审计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以及业务部门的书面复核意见和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等资料,并询问有关审计人员,重点审理项目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否完成,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应当审计内容和重点是否全部实施了审计,应当揭示的问题是否全面揭示,问题表述是否清晰,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其他事项的审计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记录中有完整的记载,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是否恰当;三是审理人员在全面审理的基础上,根据审理发现的问题与审计组进行沟通和分析研究,对不同意见以及需要补充、完善或修改的事项等进行归纳后,提出审理意见,出具审理意见书,通过召开审计业务会进行审定。必要时,审理人员直接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通过“审前、审中、审后”三个阶段的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避免审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降低了审计风险,提升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