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招智库 |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中的四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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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同时面临着政策与市场的双重压力,既要严格遵守依法合规原则,亦要积极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而厘清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中的四种关系将有利于国有企业判断合法与合规的边界,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更加高效高质。一、国有企业采购合法性VS合规性 采购的合法性要求包括:招标投标法系、招标标的涉及的法律法规、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刑法等。 采购的合规性要求包括: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采购的监管规定、有关采购的行业准则、有关采购的国际条约/规则******章程等。 范围:合规性要求>合法性要求 强制性:合法性要求是最低的合规性要求,当企业承诺遵守合法性要求以外的合规性要求,则合规承诺具有强制性。二、依法必招项目VS自愿招标活动 在招标投标法中,根据招标项目类型不同有不同的强制规定。按照使用国有资金的依法必招→依法必招→自愿招标的顺序,招标投标法的适用法条数量递减。 法条范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强制规定>自愿招标活动的强制规定 自主性:自愿招标活动应当从法合规,而从严抑或从宽需由企业自主约定。三、招法中的利害关系VS公司法中的关联关系 (一)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二)招标投标法中的利害关系是与招标人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和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管理关系/控股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法中的关联关系≠招标投标法中的利害关系四、价值链采购管理VS供应链采购管理 价值链采购管理是供应链采购管理的基础。 价值链视角下的采购管理是将采购与企业内部各项作业活动有效整合/协调,降低全面成本(TCO),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供应链视角下的采购管理是与上游、下游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共同研究制定降低采购成本策略,互惠互利。在满足适价的基础上,考虑适时、适质、适量、适地因素,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 国有企业采购宜根据企业特性、行业特征“量体裁衣”,建立“合身”的采购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国有企业采购合规管理工作往实里走、往深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