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建设陡沙河村生活污水治理及村组道路整治提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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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建设陡沙河村生活污水治理及村组道路整治提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原文链接地址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建设陡沙河村生活污水治理及村组道路整治提升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项目名称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建设陡沙河村生活污水治理及村组道路整治提升项目项目编号E***************标段名称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建设陡沙河村生活污水治理及村组道路整治提升项目标段编号E******************招标人霍山县上土市镇人民政府最高限价柒佰贰拾万零贰仟玖佰叁拾元陆角整(小写:*******.**元)代理机构安徽******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代理机构地址:霍山县淠河新区**#三楼
联系方式:****-*******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计划工期**日历天被否决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一)前附表**条(*)内容,人员配备结构和人数不符合要求,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资格审查不通过。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安徽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符合技术标一评审说明第*条,相关内容属于明显文不对题,作废标处理。第一中标
候选人名称******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投标
工期**日历天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霍山大道红星美凯龙S**栋 ***-***室投标报价(元)
/费率(%)陆佰壹拾陆万贰仟壹佰壹拾陆元壹角叁分
(小写:*******.**元)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吴东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 皖************ 项目技术负责人杨政质量标准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无项目负责人业绩无技术负责人获奖无技术负责人业绩无企业获奖无企业业绩无第二中标
候选人名称******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投标
工期**日历天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西路与白马尖路交叉口
*-*号门面投标报价(元)
/费率(%)陆佰壹拾陆万玖仟叁佰壹拾元零陆分
(小写:*******.**元)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方坤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 皖************ 项目技术负责人蔡习群质量标准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无项目负责人业绩无技术负责人获奖无技术负责人业绩无企业获奖无企业业绩无第三中标
候选人名称******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投标
工期**日历天地址安徽省霍山县上土市镇陡沙河村投标报价(元)
/费率(%)陆佰壹拾玖万捌仟壹佰贰拾壹元柒角捌分
(小写:*******.**元)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俞秀琴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 皖************ 项目技术负责人陈李娜质量标准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无项目负责人业绩无技术负责人获奖无技术负责人业绩无企业获奖无企业业绩无公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本项目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已公示,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受理单位:霍山县上土市镇人民政府
地址:霍山县上土市镇
联系人:黎先生联系电话:****-*******
*、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向霍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霍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霍山县行政中心主楼**楼
联系人:梁股长 联系电话:****-*******。
*、异议处理、投诉条件和书面材料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号)。*、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霍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霍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霍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霍山县行政中心主楼**楼
联系人:梁股长联系电话:****-*******
*、投诉条件和书面材料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