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 处罚决定书(津交2023031235号)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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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页替换区域 s正文 翟军(******************)∶经检查 ,你于****年**月**日驾驶车辆从天津市河西区华山里地铁站C口搭载乘客到天津市东丽区宜家家居天津商场店—东门 ,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运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本机关决定作出警告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书》(津交**********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或到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河西支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 ,可以依法在**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 ,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号***室联系电话:***-********-*-*联系人:黄骏驰****年*月**日附件 内容页替换区域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