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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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等***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滁州******等***户企业涉嫌连续两年度(****、****)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并且连续超过*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在****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中,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系统对****、****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进行核查,发现滁州******等***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并且连续超过*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我局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经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无法联系,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琅琊区税务局调取以上企业的纳税情况,经核对后确认滁州******等***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未正常税务登记或已被列入税收非正常户,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调查认定的事实:******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已经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吊销滁州******等***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滁州******等***户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通过登记地址无法与滁州******等***户企业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滁州******等***户企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庆、陈洋联系电话:****-*******
附件:滁州******等***户企业详细名单.xlsx
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