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关于做好 2024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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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理记账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会函〔****〕***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我区所属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代理记账机构对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并与****年*月**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完成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一、备案机构范围备案机构范围为****年**月**日前已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二、自查要求自查内容参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如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在存续期间的相关事宜已变更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完成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代理记账机构注销代理记账许可证应当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出注销申请,并向财政局会计股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三、备案方式(一)、申报方式代理记账备案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各机构可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二)、上传资料代理机构年度备案表、专职从业人员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系统上传附件。四、处理处罚各代理记账机构要高度重视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按规定认真填写资料并按时上报系统,务必保证上传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财政部门要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区财政部门将对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规范进行检查,具体工作另行通知。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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