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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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撤告字〔****〕**号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许可撤销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我局****年**月*日收到王永刚的举报信,反映其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冒用身份注******,现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经我局批准****年**月*日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已多次被我局列入异常名录。后于****年*月**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被我局公告吊销。 又查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表示******成立并不知情,系被冒用身份注册登记。你(单位)住所房地产权利人表示未曾将住处提供给你(单位)使用。 再查明,依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签字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 还查明,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冒名登记的情况公示,****年*月*日,向区税务局、区公安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人社局、区人民法院、人行芜湖中支发出《征询意见函》,均无异议。 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何文婧、陆上上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市场四楼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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