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疆准东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国能新疆矿业红沙泉二矿有限公司 2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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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准东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国能新****** **%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新疆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N****GQ******项目名称 新疆准东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国能新****** **%股权转让方名称 新疆准东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 一、本次标的企业国能新******是新疆准东西黑山矿区红沙泉二号露天煤矿的开采单位,未直接取得采矿许可证。 根据转让方提供的《国能新******出资协议书》,国家能源******和新疆准东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开发新疆准东西黑山矿区红沙泉二号露天煤矿共同出资成立了国能新******。新疆准东西黑山矿区红沙泉二号露天煤矿由国家能源******进行前期准备,并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国家能源******持有。 根据《国能新******出资协议书》《国能新******章程》的相关规定,新疆准东西黑山矿区红沙泉二号露天煤矿由国能新******负责开采经营。根据国家能源******《关于转让股权的征求意见函》的复函,本次股权转让,须意向受让方认同现有的《国能新******出资协议书》及《章程》的全部条款内容,******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及经营管理机制,报名前须向转让方出具相关承诺。 二、本次标的企业国能新******在评估基准日至报告出具日尚未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本次评估未考虑将来办理上述证书可能产生的费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三、新疆准东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万元,所占股本**%,截至评估基准日****年*月**日,新疆准东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万元,尚有未缴出资**,***.**万元。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按持股比例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四、国家能源******于****年**月**日取得红沙泉二矿采矿许可证。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号),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x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截止评估基准日,国家能源******尚未缴纳采矿权成交价,本次评估考虑了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未考虑采矿权成交价。 五、本次审计调整事项详见《评估报告》。 六、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在建工程,被评估单位截止评估基准日,尚未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持转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 八、其他详见《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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