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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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社函〔****〕第**-*号 被催告人:伍尚增(公民身份号码:******************) 你是高要区南岸尚增运输服务部经营者,于****年*月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元,经审计核查发现,高要区南岸尚增运输服务部存在“申请日期至审计核查期间仍在其异常经营名录范围内”的情况,不符合补贴条件。根据《肇庆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肇人社规〔****〕*号),申请时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创业者才符合申请条件,故你不符合补贴条件,违规领取共计金额为*****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我局于****年*月**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高人社函〔****〕第**-*号)。 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和平路**号 邮编:****** 联系人:刘小姐 电话:******* 肇庆市高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s://***.******.***.cn/xwzx/gggs/content/post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