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森林草原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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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富蕴县已进入春季干燥多风时节,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发布禁火令。一、禁火时间
****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为防火期,*月*日—*月**日为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
县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米范围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禁火区域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火区域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行为;
(三)禁火区域严禁烧荒、焚烧枯枝落叶、草原植被;
(四)严禁在农林毗邻区焚烧秸秆,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
(五)严禁在林区内及林缘焚烧垃圾、果园修剪废弃物、疫木等;
(六)严禁向车窗外丢弃烟头和火种;
(七)严禁举办登山、徒步、漂流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八)严禁露天实施切割、焊接作业,或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九)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
(十)牧业转场期间,严禁未彻底清理生活余火就随意撤离搬家
(十一)严禁点火照明和举办篝火晚会等活动;
(十二)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十三)严禁带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电动车、摩托车、小汽车或其他机动车辆)进入;
(十四)严禁随意倾倒祭祀废弃物、农作物废弃物料等垃圾、可燃物;
(十五)严禁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特殊用火规定
(一)因工、农、牧业生产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按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火;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按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火;
(三)其他确需用火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相关要求
(一)禁火期内,林草局、阿山林管局富蕴分局、可可托海景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必须严格遵守防火规定,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二)林草、公安、交通运输、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旅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扎实开展好分管领域森林草原防火宣传、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严防火灾发生。
(三)电力、住建、通信、气象、文旅等单位要加强对林区相关设施隐患排查督导,杜绝因老化、漏电、短路、故障或动火、施工及运维人员操作不当等原因引发火灾;交通运输、交管等部门须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公路两侧可燃物和杂草的清除,加强对司乘人员宣传教育;各乡(镇)、村(社区)要及时组织清除房屋四周的易燃物。
(四)可可托海景区管委会、文旅部门要加大对景区宾馆、餐饮、农(林、牧)家乐等重要区域排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林区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积极承担防火责任,认真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的,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责任。
六、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富蕴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富蕴县林业和草原局:****—*******;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富蕴分局:****—*******;新疆两河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值班电话:****—*******;全国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
富蕴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