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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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撤字〔****〕**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NNR*KXX
住所(住址):芜湖市镜湖区侨鸿国际商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贻龙
****年**月**日我局接到举报人电话举报称自己丢失过的身份证被你单位冒用,******法定代表人,本人并不知情,申请撤销冒用登记。经核查,你单位无法联系,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已******登记原始档案,法定代表人登记页使用的身份证为已作废的身份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报请领导批准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侨鸿国际商城****现场检查确认,******在注册地经营。****年**月**日我局对举报人的询问以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得知,其****年*月*日丢失补办过身份证,丢失的身份证在****年*******。
经查,你单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衡磊司鉴[****]文鉴字第***号)鉴定意见: *、送检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张贻龙****年*月*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签名字迹“张贻龙”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张贻龙”不是同一人笔迹。*、送检的“股东签字:张贻龙****年*月*日”的《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签字处签名字迹“张贻龙”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张贻龙”不是同一人笔迹。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年**月**日,我局分别向镜湖区地方金融管理局、镜湖区公安分局、镜湖区税务局、镜湖区人社局、镜湖区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发出征询意见函,均无异议。****年**月**日,我局分别向股东石登旺、委托代理人万光兰发出询问通知书,万光兰签收后无回馈,发往石登旺的邮件被退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举报人张贻龙的情况说明*份,证明案件来源;
*、举报人张贻龙的询问笔录*份,证明举报人身份证被冒用的情况;
*、举报人张贻龙的现用身份证复印件、曾用身份证复印件、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证明各*份,证明其丢失的身份证于****年*月*日已作废的事实;
*、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份,证明你单位未在登记住所经营;
*、你单位企业异常名录信息*份,证明你单位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你单位原始登记档案复印件*份,证******档案材料;
*、《司法鉴定意见书》*份,证明你******登记的事实;
*、你单位冒名登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情况公示*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
*.******设立登记的征询意见函和易政网信息发布截图各*份,证明我局向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征询了意见,上述部门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我局依法在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了“镜市监撤告字〔****〕**号”《撤销登记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登记的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