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南岸区玉马路11号、13号负2号车库(江南小区七期二标段地下车库整体)网上竞价公开招租质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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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竞租人: 现对对南岸区玉马路**号、**号负*号车库网上竞价公开招租质疑事项的回复如下:质疑:新中标人按照评估残值**.**万元支付给原承租人是否合理?回复:合理。原承租人租赁该车库租期为三年,承租期较短,承租后实际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经过具备资质的三方机构客观公允的评估,装修残值为**.**万元,新承租人承租后将取得相应价值的装饰装修,支付相应对价是合理的。同时,原租赁合同属于正常到期,不属于质疑人提到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有约定装饰装修的,按照约定执行。质疑:针对特别说明需支付给原承租人的**.**万元装修残值费是否存在维护原承租人而劝退其他潜在竟租人竞租嫌疑?回复:本次招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并由招租人代表和重庆市南岸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监督小组全程监督。特别说明是招租人主动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出租后产生争议,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进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残值部分系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客观公允的基础上独立作出的评估,原承租人事实上也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饰装修,且租期较短,获得剩余价值补偿是公平合理的。质疑:需补偿给原承租人的金额由新中标人与原承租人自行协商还是按照特别说明的标准支付?回复:原承租人客观上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给予合理的补偿是合理的,招租人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请潜在承租人实地踏勘并与原出租人进行沟通,与原承租人达成一致的,也可以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质疑:招租人仅对招租房屋资产本身有提出要求的权利,房屋装修残值不是招租人权利范围内的资产对潜在竟租人提要求是否恰当?回复:招租人的行为是在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招租人不说明上述情况,势必在租赁后产生争议,届时租赁合同将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会产生争议与纠纷。质疑:此举导致潜在竞租人减少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是否通过审计批准?回复:招租人的行为不仅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相反,招租人履行告知义务,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保障租赁合同及时签订并顺利履行,有利于国有资产利益的最大化。招租人在本次招租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审计标准进行。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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