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海洋项目环评拟批准公示】国华如东光氢储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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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国华如东光氢储一体化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豫东垦区堤外; 建设单位:国华(如东)******; 环评编制单位: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拟协同实施互花米草滩生态修复与潮间带光伏建设工作。在除治互花米草修复为渔业用海后,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案,建设***MW装机规模的海上光伏场区,配套建设***kV岸基升压站及**MW/**MWh陆域储能设备。项目用海面积约***.****公顷,用地面积约*公顷。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该单位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本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须切实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和设备,加强建设、运行期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项目落潮时露滩施工,泥浆沉淀废水拟采用沉淀池+清水池处理工艺,运输车辆冲洗废水、机械车辆维修废水采用“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工艺,处理后均回用于车辆清洗。施工人员及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表*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用于周边农田灌溉。运营期光伏场区主要依靠雨水进行冲洗以及适当的擦拭除尘,不进行人工清洗。施工期车辆清洗废水回用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相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气主要包括施工扬尘、汽车尾气、施工机械设备废气等,拟采取道路硬化、定时撒水抑尘、车辆密闭或遮盖、设备维护等措施。施工期废气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中表*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 (五)严格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建筑垃圾部分用于填路材料,部分统一清运;定向钻废泥浆由专业单位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岸基升压站及陆上储能站分别建设*座**.* m*的危废仓库。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设计要求,危废仓库等区域采取重点防腐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在项目用海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在开展互花米草清除及生态恢复工程,修复面积约***.*公顷;同时,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方式,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减少对陆域及海域生态环境影响。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通环办〔****〕***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测、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鸟类活动及变化情况监测;依法依规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八)工程运行后对环境敏感目标处须确保满足工频电场强度不大于****V/m、工频磁感应强度不大于***μT控制限值,线路经过耕地等区域小于**kV/m控制限值。同步做好电磁环境日常监测工作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相关的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配备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和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三落实三必须”“一图两单两卡”制度,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清单,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十)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一)该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我局受理公示期间收到一封建议函,已研究并予以答复。 公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行政审批局C***窗口,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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