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高青县【谁执法谁普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第十四期:占道经营不可取 乱摆摊位伤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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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满足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实际需求,持续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新常态,继续开展“谁执法谁普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通过生动的案例,普及法律常识,用身边案例说身边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本周由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案例解读。占道经营作为市民关注的城市管理话题之一,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部分商户为图一时方便,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设摊占道摆卖,不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同时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案件详情】****年*月*日**时**分,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县城某小区南门附近有商贩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售卖水果。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固定违法证据,确定违法事实。经调查,该商贩为曹某某,将四轮机动车停于人行辅道,占用人行辅路设置摊点售卖橙子、苹果等,设置摊点面积约**平方米。【处理结果】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帮助占道经营者清理占道经营物品,通过提示提醒、劝诫引导等方式开展行政指导,引导其至合理规划的临时便民疏导区开展经营活动。【法条解读】该摊贩占用道路设置摊点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依据《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道路应当保持完好、平坦、畅通。对塌陷、损坏的路面,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修复。禁止占用道路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放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公安、市政工程部门批准;严禁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和期限。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架空设置管线。已建成的架空管线,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埋入地下。第四十二条 擅自占道搭建、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置摊点或者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责令改正,或者扣押物品、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单位处以占道收费标准的*至*倍罚款,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温馨提示】占道经营行为影响市容市貌,且影响行人正常通行,污物垃圾多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使城市魅力大打折扣。希望广大经营业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共同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市容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