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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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撤听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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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年**月*日,我局接到吴玉霞投诉称自己身份信息被你(单位)冒用,******法定代表人,******的设立登记。我局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于****年*月**日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百蕊山庄**#楼********登记,干扰了市场秩序,对他人工作生活产生严重影响,且你(单位)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 于****年*月**日已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我局认定你(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拟撤销你(单位)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陶翔、李文霞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市场四楼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