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草案)》听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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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于****年*月**日(星期二)下午*时至*时**分,在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号楼一楼会议室举行《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草案)》听证会,现场听取了听证参加人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项目:《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草案)》 听证时间:****年*月**日(星期二)下午*时 听证地点: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号楼一楼会议室 听证主持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章征涛 听证员: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黄素茵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吴 婧 陈述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梁 柯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刘 臻 记录员: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廖君燕 ****年*月**日,市自然资源局分别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和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发布了《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召开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公告》,接受听证申请。听证会代表的产生通过自愿报名和邀请方式,确定了**名听证参加人,实到**人。其中,市民代表*人,分别为梁海燕、何灿、李业荣、陈泽锋、麦礼权;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人,分别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笼村民委员会梁景志,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南潮村委员会林悦景,珠海市南水镇金龙经济联合社诸英昂,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海澄村民委员会徐翰林,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村民委员会李嘉辉;行业代表*人,分别为:******珠海供电局谢天权,广东省******珠海分公司钟霖辉,******珠海分公司易文竞,************张琦,中国******珠海分公司郑镇林;镇政府代表*人,分别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吴碧妍,珠海市桂山镇人民政府宋宝宝,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民政府杨凯项,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人民政府赖国颖;企业代表*人,分别为: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晓,******陈宁;律师代表*人,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张家华;市人大代表*人,陈少敏;市政协委员*人,陈旭峰。其中,黎学智、梁坚爽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移动公司变更代表为郑镇林,三灶镇海澄村民委员会变更代表为徐翰林。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郭潇凡缺席本次听证会。本次听证会还邀请了**个单位列席,参加人分别为:市“百千万工程”指挥办卢俊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沈进、洪小东;市发展改革局王地;市民政局杨柳;市司法局李元;市财政局于诗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梁晓芳;市交通运输局聂复兵;市水务局吴国荣、焦馨;市农业农村局谢智成、杨洪明、林景欢;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张迪;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张玉龙;鹤洲新区筹备组李雪;珠海通建办张明敏。 听证会有三项议程:一是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人等名单;二是听证陈述人就《珠海市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要点陈述;三是听证代表围绕《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事项充分阐述观点和理由,提出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及列席单位根据听证主持人要求,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等逐一做出解释和说明。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效保障民众民主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权利,提升《条例(草案)》制定质量,听证会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任务,党的二十大提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乡村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和重要批示,****年**月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年中央*号文也对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省委、市委就“百千万工程”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乡村风貌提升是乡村建设水平提升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一环。目前,我市乡村风貌提升工作存在政府部门职责交叉分散、乡村环境长效治理机制不健全和风貌提升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致使乡村风貌地域特色缺失,山水田园风貌弱化。市委主要领导作出指示要求,加快推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扎实推进乡村风貌提升,从立法层面助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因此,开展专项立法,通过立法整合现行相关政策并进行制度创新,为乡村风貌提升、和美乡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主要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 (三)草案形成过程 ****年**月**日市立法工作专班成立,实行人大、政府“双组长制”。立法工作专班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一是与相关区镇、立法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进行多次座谈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二是通过珠海特区报、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赴肇庆怀集、广州增城,无锡、苏州、湖州、杭州等地调研。在对各方意见逐条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多轮修改,形成本草案。 (四)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共九章七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农村住房建设、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海岛乡村风貌管控、产业支撑、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加强统筹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一是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将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并将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情况作为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二是明确自然资源部门统筹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厘清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要职能部门和镇政府职责。三是明确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尊重村民意愿,凝聚村民共识。四是做好用地与资金保障,市、区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农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将乡村风貌提升工作资金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五是培育文明乡风,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强化村民维护和提升乡村风貌的主人翁意识。六是建立奖励机制,对在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奖励。(第四条至第十一条) *.注重规划引领,强化村庄设计。一是明确区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并确定了编制主体、编制要求、程序。二是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示范创建村以及其他存在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群落的村庄和整村或连片规模新建、改建的村庄可以编制村庄设计,并就村庄设计编制主体及要求进行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加强农房管控,突出规制重点。一是强化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监管,明确实行选图报建、按图施工、对图验收制度;二是要求进一步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住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控制等具体要求,并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三是搭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全流程信息整合与共享。四是严格落实宅基地管理规定,明确“一户一宅”;明确探索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五是规范农房建设流程,从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修缮、改造等各环节强化农房建设管控,提升乡村风貌。六是设立奖补制度,明确由市政府对符合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补贴或奖励。七是开展存量农房和危旧农房改造,区镇政府应当有序推进存量农房风貌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农村危旧房屋常态化管理机制。(第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聚力人居环境治理,坚持补短强基。明确环境治理的总要求,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持续推进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道路交通设施优化,空中管线设施建设与整治,村庄绿化美化,污水处理,水体净化美化,垃圾分类管理,农用设施建设及田容整治,堆放物清理等。(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条) *.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文化底蕴。明确建立传统村落名录,提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定新旧建筑衔接、历史建筑保护等制度,并就传承传统文化作了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坚持生态优先,突出海岛特色。一是明确海岛开发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风貌要素管控。二是强化海岛建设用地管控和地形利用,注重建筑空间布局梯度和层次。三是强化建筑设计,加强对建筑风格、建筑物外立面、建筑材料等的管控。四是明确通过绿化美化、生态修复、基础设施管理、公共空间打造等方式提升海岛风貌。五是加强海岛村民住宅管理,对村民房屋修缮、改造、审批等事宜明确监管制度。六是要求制定符合海岛特色的规划、建设、市政设施、消防设计等技术导则。七是发展海岛特色经济,充分利用海岛优势资源,实现海岛风貌与海洋经济协同发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 *.强化产业支撑,严格法律责任。一是明确要强化产业支撑,实现乡村产业与乡村风貌融合发展,相互支撑,并为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二是强化法规制度刚性,运用特区立法权补充设定违反相关义务性条款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第七十条) 三、听证代表的问题和意见陈述 会上,听证代表在听取听证陈述人对《条例(草案)》制定情况的介绍后,积极踊跃发言,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农村住房建设方面 *.建议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收入情况,降低报建、测量、验收的成本,增加对农民补贴和资金支持,以确保《条例(草案)》的顺利实施。 *.风貌管控是否是强制性要求,建议农村住房建设风貌参考图集能够考虑房屋的实用性,增加图集数量,重点放在外观设计,做好色彩把控,内部结构由村民按照需求自行设置。 *.建议出台相关农村住房建设、验收流程指引,提供底线性、原则性的统一标准要求,和设计上的微调校正途径,做好政策宣贯,确保村民能够知悉、清楚明了,镇政府实施时能有系统性、针对性把控。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房设计,“指导”过于笼统,建议提供一站式服务,在村民报建、设计、建设施工过程给予全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规定镇政府要统筹使用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宅基地需求。过去一年,有村民反映在办理宅基地手续时发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将该土地调整为了基本农田,导致无法建设,建议妥善处理该问题。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提到村民自建住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建筑、结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该条属于强制性要求还是选择性条款?建议政府组建设计方案库,提供多个设计方案给村民选择,降低村民建房成本,有利于推动竣工验收工作。 *.关于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自建住房应当委托乡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但目前工匠资质比较稀缺,如何保障该条内容的落实?而且设置了承接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资质门槛,斟酌考虑会否导致出现价格垄断、他人借用资质或挂靠资质等行业乱象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要求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提出规划核实、住房验收申请,是否意味着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申请就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议立法给予调整的渠道,避免产生历史遗留问题。该条竣工验收环节,是规定由镇政府组织进行包括规划核实、住房验收等工作,镇政府的任务和责任较重,且其可能缺乏专业能力。验收应由建房所涉单位共同参与,包括村民、参建主体如施工企业或相关工匠,若还涉及监理和设计单位,应一并参加验收环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在“加强农村建房全程监管”中明确要求推行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但《条例(草案)》中仅在第**条中提到村庄规划要依法公示,建议在《条例》中进一步落实“五公开”制度。 **.第三十条关于危旧农房改造,建议进一步明确危房界定的标准,并出台危旧农房改造实施细则。 **.鉴于风貌不可量化、住房设计因人而异,建议对农村住房建设的风貌管控适当放松一些,不要过多的限制。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是本次立法规定的还是之前就已经规定了? **.结合农村的长远发展,除了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规划以外,更重要的是整个区域的规划,如道路、管网、排水排污、电路、网络等设规划设计问题和资金支持问题。 (二)关于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第三十四条中涉及的通信、广播电视的管线由哪个部门统筹管理? (三)关于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方面,第**条中关于“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井、古桥”存在如何界定的问题,建议完善制度,避免争议。 (四)关于海岛乡村风貌管控方面 *.第四十八条关于海岛风貌建设,建议因地制宜,一岛一风貌,引入好的单位进行设计、统筹规划,以规划、设计先行,从多方案中选取最合适的方案运用到海岛建设中。 *.建议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在已有管沟或具备建设管沟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情况下,海岛上新建管线应优先采用地下敷设,对于已有的架空管线,属地政府部门或村委同管线单位协商,按照管线迁改流程因地制宜推动入地敷设,优先采用共同管沟敷设方式”。 (五)其他意见建议 *.关于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方面,建议增加城乡规划法等法规。 *.《条例(草案)》未有设立《条例》适用的过渡条款,在《条例》出台前已办理了相关许可手续、正在施工的住房,其竣工验收标准是按《条例》实施前的规定办理还是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建议予以明确。 *.关于《条例(草案)》的表述方面,建议将第十九条第六款中的“人士”修改为“人员”;部分条款中增加“本市”作为主语。 四、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处理建议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和列席单位现场逐一进行解释和说明。 (一)关于农村住房建设方面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已明确农村住房建设风貌参考图集和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参考图均是供村民免费选用的,这可降低村民的建房成本,同时在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奖补制度,具体的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细化相关补贴和奖励要求。 *.根据《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自建住房应当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风貌参考图集,风貌管控着重于外观、立面的色彩等方面。有关流程将根据新的规定修改原流程,出台具体的操作指引。农村住房建设风貌参考图集是关于外观风貌的管控,要求强制适用。但农村住房的内部施工图,政府提供的只是参考图,是出于安全角度出发的常规设计,村民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去选择,没有要求强制适用。政府提供的施工参考图不宜通过建立设计库方式强制适用,因为内部结构因人而异,无法穷尽,所以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了村民可以自行委托设计。 *.关于农村住房建设、验收流程,《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由市政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住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控制等要求及相关审批监管制度。 *.关于用地指标,国家每年会对宅基地的建设用地指标单列,由村向镇政府申请后,镇政府逐级上报。目前,我市****年、****年分别向省申请了***亩和***亩,但上述建设用地指标均未使用完毕,村里暂时没有整合出合适的地块将上述指标全部落地,下一步我们考虑协调村里进行用地整合,腾挪出更多用地作为宅基地。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农村建房施工提出了资质的要求。以前对农村住房施工资质没有作任何的要求,但长沙自建房倒塌事件发生后,各级都开始研究对自建房的监管措施,自建房存在着相当于“三无”的问题,没有设计、没有施工资质要求等,主要是靠镇一级对农民进行提醒。对农村建房进行一些限制是发展的趋势,一是确保建房质量安全,二是进行风貌方面的管控。《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关于施工资质的要求并不是很高,没有限制只有有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工程,结合农村实际情况,还是允许乡村工匠承接工程,避免增加村民建房成本。另外关于工匠的管理和培训,我们后续会做相应的配套培训制度,并做好制度衔接。 *.关于农村住房验收问题,将在后续考虑将规划核实、是否符合宅基地批准文件和住房安全质量验收进一步明确,避免混淆和产生歧义。 *.关于宅地基“一户一宅”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关于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第三十四条涉及的通信、广播电视的管线主管部门是珠海通建办,区一级主管部门是工信局。 (三)关于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方面,第四十五条中关于“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井、古桥”的界定问题,有关保护对象和措施会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中予以明确,下一步考虑将两条款内容做一个衔接。 (四)关于海岛乡村风貌管控方面 *.关于第四十八条海岛风貌建设问题,海岛目前尚未有比较明确的风貌设计要求,目前已在开展各海岛风貌方案的编制,后面会考虑采用完成编制的方案确定海岛的开发建设项目。 *.关于第五十四条的修改意见,将予以考虑并向立法专班反馈。 (五)其他意见建议将在下一步修改中研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