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量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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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等**家企业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我局决定釆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市监罚告字〔****〕**-**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件:关于批量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通知(*)(*)(*).pdf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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