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东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县乡镇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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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有关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船舶管理,根据《漳州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东山县实际,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制定了《东山县乡镇船舶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 东山县乡镇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乡镇船舶管理责任体系,加强乡镇船舶管理, 维护水上生产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特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在册管理,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且事实存在并从事海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船舶。东山县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驾驶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乡镇船舶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过渡”原则。第四条按照“镇级主抓、村居落实、行业指导、上下联动”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镇船舶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会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日常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负责乡镇船舶管理的业务和技术指导及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乡镇船舶违法违规专项整治(专项打击)行动,查处本行业领域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附件*)。海警、海事、港口管理等垂直管理机构,按照垂直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乡镇船舶管理职责。第二章 乡镇船舶分类和报备登记第五条乡镇船舶分类(一)按乡镇船舶用途分类:*.涉渔船舶:指未纳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管理且从事海上水产养殖生产及渔业辅助生产的船舶;类型简称“养”。*.交通运输船舶:指未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在册管理且为他人服务或自身使用的海上客、货运输机动船舶(用于游乐的船舶除外);类型简称“交”。*.旅游船舶:指未纳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管理且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垂钓、用餐等活动的船舶;类型简称“游”。*.体育运动船舶:指未纳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管理且用于海上训练、比赛等竞技运动的船舶;类型简称“体”。(二)按乡镇船舶生产经营分类:*.自用船舶:指未纳入相关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在册管理的属地乡镇、村(社区)的企业、个人自有自用的船舶。*.经营船舶:指未纳入相关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在册管理的属地乡镇、村(社区)的企业、个人从事为他人服务或使用的船舶。第六条乡镇船舶备案登记原则上由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负责。船舶所有人在非户籍所在地乡镇管辖海域从事养殖等生产活动,可依据相关协议或证明等向所在地乡镇提出备案申请,由乡镇船舶生产经营活动海域所在地乡镇负责备案登记。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备案登记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船舶来源证明材料或村(社区)委会的证明、生产经营属性、船舶照片、安全承诺书等材料。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乡镇船舶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给予核发登记证书和船名号等;对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原则上,自有自用的乡镇船舶每户限登记*艘,实际从事养殖生产或渔业辅助的自用船舶,每户可登记*艘,养殖规模较大的或在多处不同海域养殖的,可视情增加涉渔船舶数量,但需总体匹配并在所在的渔区(渔港)等公示*周无异议。属地乡镇要根据乡镇船舶的用途、船体结构、作业方式和实际需要合理核定乘员。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乡镇船舶刷写识别号或制发识别牌。乡镇船舶船名号规范格式为“县简称+镇简称+村(社区)简称+乡镇船舶类型简称+三位数字(个别地方乡镇船舶数量超千艘的,可以增加到四位数。)”;同一镇村(社区)简称重复,可能造成混淆的,采用不同字样予以区别。第九条乡镇船舶应当安装安全定位终端并配齐配足消防、救生等器材后,再准予备案登记。第十条乡镇船舶因老旧报废拆解或更新建造等确实属生产经营需要的,由船舶所有人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本办法有关管理要求的,给予重新备案登记并核发登记证书。第三章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乡镇船舶应达到基本安全技术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乡镇船舶原则上要求船长**米以下,确属生产需要,养殖用途的涉渔船舶允许船长**米以上(含**米),材质为钢、玻璃钢、铝合金或木质的机动船舶(包括艇、排、筏等,下同)。第十二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乡镇船舶预警监控平台,配足值班专职人员,执行**小时值班值守,强化船舶点验,掌握船舶海上作业动态。第十三条乡镇船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大风、大浪、大雾、大雨等不适航气象条件下出海作业,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不得夜航。(二)不得擅自改变已核定的船舶用途,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已核定的乘员作业航行,特别是非客运船舶不得擅自从事载客活动。(三)因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航的,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禁止离港、限期整改;对无法整改的,应自行淘汰拆解。(四)不得从事电、毒、炸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四条从事经营性的乡镇船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化(含合作社等)管理模式,提高经营性乡镇船舶组织化管理水平;属地乡镇技术力量不足的,可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每年对经营性的乡镇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评估,对乡镇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评估不合格,且无法整改到位的,应实行淘汰拆解处置。第十五条乡镇船舶必须在报备或核定的海域范围内航行作业,原则上距岸或距庇护地不超过**海里,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跨县辖区作业。确实需跨县辖区作业的乡镇船舶,由船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与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日常管理。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乡镇船舶数据库,将船舶来源、性质、用途、所有人、作业类型、主要技术参数(材质、船长、船宽、功率)、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建档造册、分类梳理,做到“一船一档”。每年至少进行*次安全技术状况评估;每半年动态更新一次乡镇船舶数据库,并报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乡镇船舶因老旧不能继续使用或不适航的,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拆解,拆解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保措施,不得在渔港、岙口、码头、滩涂或航道等水域擅自拆解,严防环境污染。船舶所有人没有自行拆解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委会组织拆解。第十八条乡镇船舶备案登记后,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确实需要变更乡镇船舶用途的,原则上每*年最多只能申请变更一次,不得超过原船已核定的主要技术参数。由船舶所有人向所在的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村(社区)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渔区(渔港)等公示*周无异议后,给予变更船舶用途,并重新备案登记建档。超出用途范围的乡镇船舶,由属地乡镇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属地乡镇撤销原备案登记,注销船舶识别号和识别牌,按“三无”船舶整治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未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登记,从事非法客货运、旅游、观光、垂钓、用餐、海上训练、比赛、非法捕捞、违反政令等船舶,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没收拆解;对于已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乡镇船舶非法从事上述行为的,一经查获,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撤销备案登记,注销船舶识别号或识别牌,按照“三无”船舶整治有关规定,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没收拆解。第四章 乡镇船舶所有人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乡镇船舶所有人、实际控制人(船东、船主、船长)对其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服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会管理调度指挥。(二)与本村(社区)委会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主动向村(社区)或乡镇船舶管理站(中心)渔业网格员报告进出港情况。(四)招聘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部门相关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警示教育和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等。(五)确保船舶从业人员在临水作业时穿着救生衣。(六)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整改措施。(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一条 乡镇船舶从业人员遵守以下行为:(一)不违反恶劣天气禁航决定,严禁大风、大浪、大雾、大雨等不适航气象条件下擅自出海作业。(二)从事经营性的乡镇船舶驾驶员必须遵守行业部门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持证上岗,船上人员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三)疲劳不驾驶,酒后不上岗。(四)航行作业期间,穿救生衣,不穿连体雨衣。(五)含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当集中到岸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乡镇船舶水上事故包括水上安全事故和水上交通事故。水上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指乡镇船舶与商船(货轮、渔业船舶、乡镇船舶等)发生碰撞或商船(货轮、渔业船舶、乡镇船舶等)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乡镇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第二十三条乡镇船舶发生事故后,乡镇船舶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警求救,并及时组织自救。第二十四条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事故的,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市级可对典型的一般事故提级调查。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水域、性质、等级、权限等情况参与调查。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防抗台风期间,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上其他人员有违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关于防抗台风期间加强海上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通告》情形的,由属地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该通告的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上其他人员拒绝、阻碍、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的,由违法行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或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有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海警、公安、海事、渔业、工信、市场监管、体育、旅游等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由有权管理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附件: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附件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一、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①建立健全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行政管理(含登记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督促村(社区)与乡镇船舶所有人(船长)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落实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和船舶所有人(船长)主体责任;②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水上交通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③开展平安渔业乡镇创建工作,加强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落实本级政府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运行经费,配备*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④健全乡镇船舶网格化管理机制,设立镇级网格管理机构,构建“定网、定格、定人、定责”责任体系,推动镇、村渔业网格员履职尽责;⑤建立乡镇船舶点验工作机构,依托“全景海视图”等乡镇船舶预警监控平台,落实**小时值班值守,对乡镇船舶实行实时监控,及时推送异常天气预警信息;⑥建立健全“一船一档”管理制度,负责乡镇船舶备案登记、刷写识别号或制发识别牌;⑦建立落实“定人联船”“依港管船”、进出港报备等工作机制,督促指导镇、村(社区)干部和渔业网格员落实本辖区范围内的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做好出海作业报备及相关服务工作;⑧加强本辖区乡镇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及时报告和制止属地造船厂(点)非法违法建造、改装乡镇船舶,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处;⑨******化或法人社会组织(含合作社、协会等)统一管理,指导村(社区)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⑩加强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按闭环管理要求排查治理乡镇船舶事故隐患,每年开展*次乡镇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确认工作;?建立完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和防台风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落实恶劣天气禁航决定;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督促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组织本辖区乡镇船舶做好海上救援、防御台风(大风)等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取缔和处理(拆解)本辖区未登记纳入乡镇或行业管理的机动船舶、不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乡镇船舶、执法查处的违法违规乡镇船舶。二、村(社区)委会主要职责:①建立健全本村(社区)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负责本村(社区)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掌握其动态、航行状态等情况;②宣传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和警示教育;③建立完善村(社区)渔业网格化管理体系,指导渔业网格员加强服务,落实进出港报备工作,及时将天气海况信息等通知到乡镇船舶所有人,组织做好本村(社区)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大风)工作;④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台账,与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经营性乡镇船舶船上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自用乡镇船舶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人身意外保险;⑤督促所有人(经营人)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要求配备和使用救生、消防、通讯等安全设备(终端),合理安排乘员;⑥实施本村(社区)乡镇船舶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⑦制止本村(社区)区域内未履行审批非法建造、改装乡镇船舶行为的,并及时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处;⑧落实本辖区乡镇船舶互救互助,组织本村(社区)乡镇船舶及时参与海上救援;⑨配合乡镇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工作,督促事故整改措施落实。三、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职责:①参与乡镇船舶和“三无”船舶海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②协助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乡镇船舶和“三无”船舶整治工作;③协助做好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四、海洋与渔业部门主要职责:①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县、镇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整治和落实日常管理;②负责渔港水域及规划养殖区航行、作业、停泊的乡镇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内陆一侧违法违规涉渔乡镇船舶;③负责统筹推进涉渔乡镇船舶违法违规和“三无”船舶专项整治(专项打击)行动,依法查处涉渔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和“三无”船舶;④支持指导乡镇开展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渔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考试和发证及安全生产宣传警示教育等工作;⑤在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督促涉渔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大风)等工作;⑥在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组织或参与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五、海事部门主要职责:①负责通航水域实施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商港水域交通安全,依法查处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属地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②负责本行业领域乡镇船舶违法违规专项整治(专项打击)行动;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教育,帮助镇、村(社区)管理人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规范等业务技能;④支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⑥在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做好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大风)等工作和组织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组织或参与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六、港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①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在港口水域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调查处理港口水域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事故;②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在港口水域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和老旧运输乡镇船舶进行监督检查;③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在港口、码头的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并通报属地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七、文体旅部门主要职责:①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旅游、体育运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教育,帮助镇、村(社区)管理人员提高旅游、体育运动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规范等业务技能;②指导属地组织开展旅游乡镇船舶违法违规专项整治(专项打击)行动;③负责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乡镇船舶违法违规专项整治(专项打击)行动;④督促属地落实旅游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在体育训练、比赛等运动水域实施海上安全监督管理;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旅游、体育运动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⑦在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做好旅游、体育运动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大风)等工作,协助开展旅游、乡镇船舶海上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八、海警部门主要职责:①负责查处海(岛屿)岸线以外发生的海警管辖的乡镇船舶违法犯罪行为;②负责防范打击和侦查乡镇船舶海上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③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外一侧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乡镇船舶违法违规涉渔执法检查和处罚;④负责乡镇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的海上治安管理工作;⑤指导落实乡镇船舶海上治安检查等各项制度;⑥根据县级党委政府的请托,协助开展乡镇船舶防御台风、海上救援等工作。九、公安部门主要职责:①负责组织查处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和海(有人岛屿)岸线以内发生的公安机关管辖的乡镇船舶违法犯罪行为;②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及乡镇政府开展乡镇船舶违规建造检查和查处;③在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违法违规乡镇船舶集中拆解现场的治安工作;④在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开展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大风)等工作,协助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参与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①负责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造船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船检部门出具的审图意见建造或改装船舶,做好船舶修造企业的源头监管,杜绝船舶非法建(改)行为;②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扣、拆解处置未持有行业许可开工建造手续的在建、已建的船舶;③在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参与上述船舶交付之前事故的调查处理。十一、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①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的乡镇船舶建造、修造厂(点或作坊);②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规生产经营的乡镇船舶建造、修造厂。十二、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查处管辖水域乡镇船舶非法载客、运输等经营行为。十三、县委编办、司法局主要职责:加快推进《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制度目录》中涉及渔业、海事等部门相关行政执法赋权工作,为各镇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整治乡镇船舶、“三无”船舶等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十四、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将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十五、气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发布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十六、银保监部门主要职责:指导组织有关保险机构开展乡镇船舶从业人员保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乡镇船舶防灾减灾工作。十七、以上相关部门以及本办法未明列的其他相关部门还应履行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