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字〔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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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字〔****〕**号高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NDAG*H地址:高台县职教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你公司外雇车辆于****年*月*日、*日将两车循环水池的脱硫废水排入******东侧、南滨河路南侧污水市政管网检查井,最终通过自流的方式进入高台县污水处理厂。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至****年*月*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贰仟元整(¥******.**元)。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州区盛和路*号)二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室),或在六个月内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连山林区法院强制执行。?????????????????????????????????????????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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