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椒江治理工程天台始丰溪段城区段右岸A段(始丰三桥至小法溪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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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椒江治理工程天台始丰溪段城区段右岸A段(始丰三桥至小法溪段)项目建设需要,天台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于****年 月 日依法作出《天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天政决〔****〕 号),现将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椒江治理工程天台始丰溪段城区段右岸A段(始丰三桥至小法溪段)项目二、征收范围:椒江治理工程天台始丰溪段城区段右岸A段(始丰三桥至小法溪段)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四至界限为: 东至小法溪汇入始丰溪口,南至农田,西至始丰三桥,北至始丰溪。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三、征收规模:拟征收范围内涉及居民住宅*户,征收范围内用地面积约****平方米,征收建筑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治理工程天台始丰溪段城区段右岸A段(始丰三桥至小法溪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号)执行。五、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日内。六、征收实施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福溪街道办事处。七、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九、房屋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天台县人民政府****年*月**日附件:椒江治理工程天台始丰溪段城区段右岸A段征收决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