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漳州市龙文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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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名称 决定书及文号 执法依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处罚事由 处罚 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 漳******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废气处理装置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案 闽漳环罚〔****〕***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MA**FWJUXU 该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废气处理装置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款****元 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