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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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公告******:????我局已于****年*月*日对你公司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东自然资闲收[****] 第*号),因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可派人前来我局领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东自然资闲收[****] 第*号)。????特此公告。????附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东自然资闲收[****]第*号)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东自然资闲收[****]第*号)******:????原******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P**),合同电子监管号为**********B*****,宗地位于东山县康美镇金銮湾、即西铜公路南侧,面积为*****.*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场、商店)和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出让价款为陆仟伍佰零伍万元。????原东山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东国土资闲认(****)第*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第**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东山县人民政府批准(东政地[****]**号),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日内向东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叶炳坤林自发????联系电话:****-*******东山县自然资源局****年*月*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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