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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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撤告〔****〕***号
镜湖区华鑫日用品经营部:
****年**月**日谢志蓉(身份证件号码:***************)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镜湖区华鑫日用品经营部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经鉴定,设立档案上所有的签名均为假冒,且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谢志蓉投诉记录、身份证复印件,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谢志蓉的询问笔录,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图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拟撤销个体工商户“镜湖区华鑫日用品经营部”的注册登记。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采取公告送达。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 赵莉,汪雅黎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镜湖区赭山中路*号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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