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应急罚〔2024〕烟爆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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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被处罚人:何荫威 性别:男 年龄:**岁 联系电话:*******XXXX身份证号:**************XXXX 家庭住址:广西藤县和平镇南街一路XX号?所在单位:藤县和平威记烟花爆竹销售店?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藤县和平镇新平村新平开发区违法事实及证据:****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和平镇开展春节销售旺季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时,发现你在藤县和平威记烟花爆竹销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经营烟花爆竹。证据一:****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和平镇新纪元幼儿园对面的店面正在经营烟花爆竹,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了你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证据二:****年*月*日,我局下达了《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对你店被扣押的烟花爆竹作出了没收的决定,证明了你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证据三:****年*月*日,经过对你开展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证据四:****年*月*日,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为藤县和平镇新平村新平开发区,证明了你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二、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三、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详见《查封扣押决定书》[(藤)应急查扣〔****〕烟爆**号]的附件扣押清单)。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藤县河西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藤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藤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