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一阶段一标第三方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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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原项目名称: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一阶段一标第三方质量检测原项目编号:****BFJBZ*****原公告日期:****年**月**日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一阶段一标第三方质量检测项目补疑*
项目编号:****BFJBZ*****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业绩资格审查及商务评审均要求为“投标人业绩要求: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工程检测业绩(不包括施工单位自检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万元”,且均要求为已完成业绩。对于此项评审,我单位有以下疑问:
(*)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工程检测业绩(≥***万元),近年才逐渐增多,且几乎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极少;
(*)据市场调研,安徽省内具有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工程检测业绩(不包括施工单位自检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万元已完成业绩的检测机构极少,不具有竞争性。
请问:根据以上问题,是否可以将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及商务评审对投标人业绩要求均调整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予认可”?
答:详见变更部分。
*.招标文件 P** 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为:其中,投标人须知附录 * 的要求为已完成的业绩。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对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为“已完成的业绩”,存在以下几方面情况:
(*)合同检测费金额不低于 *** 万元的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工程,属于大型工程,工期普遍较长;
(*)公共建筑工程大部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工期受政策影响较大;
(*)****年*月*日以后的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工程,存在受 ****年**月-****年**月三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后情况。因此,建议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 已完成的业绩 ”修改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可 ”。
答:详见变更部分。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附录*:“投标人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注:
*.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合同扫描件;
(*)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业绩材料说明:(*)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工程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检测费、工程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投标人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注:*.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合同扫描件;
(*)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材料说明:(*)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工程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项目负责人业绩*分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低于***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且在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满分*分。注:*.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合同扫描件;(*)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业绩材料说明:(*)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工程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检测费、工程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个。”
现变更为:“项目负责人业绩*分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低于***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且在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满分*分。注:*.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合同扫描件;(*)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业绩材料说明:(*)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工程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本招标项目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个。”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名称:合肥******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潭路***号中德合作创新园
联系人:倪工
联系方式:****-********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年**月**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