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泸州市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联合印发《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条例》对全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现人居环境整体提升。《条例》指出,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应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分级保护利用山体,还原山水生态底色;统筹水体保护利用,提升水生态环境;推进源头滞蓄下渗,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推广雨水资源化利用,完善雨水集蓄利用政策。在山体保护过程中,对忠山、老鹰山、学士山等列入山体保护名录的,分两级实施保护;结合山体所处位置、地质结构、生态功能,在山体边界采用天然水系隔断、绿化廊道软化等形式对山体进行保护。针对水体保护,应充分保护提升长江、沱江、永宁河、倒流河、柏木溪、玉带河等两江八河自然水域空间;统筹开展水源涵养林建设、滨江岸线植被缓冲带修复、河湖水系消落带整治,构建山脚存蓄、坑塘滞蓄、河道涨落带调蓄的梯级雨水滞蓄净化空间。针对规划设计,《条例》要求,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的相关阐述,明确建设海绵城市的必要性、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及相关措施、投资估算等,投资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同步编制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以及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编制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专篇。在建设管理过程中,《条例》规定项目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备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于海绵城市设施种类、规模、布局等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在变更实施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对变更后影响汇水分区径流指标落实的,需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重新申报施工图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质量纳入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备案的施工图施工。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应依法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验收情况。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建设内容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条例》还明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运营维护责任人。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做好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维护人员,确保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记者 李独懿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