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玉林市城区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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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试行)为规范和加强玉林城区停车静态交通管理及充电桩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建立市政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市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号)(以下简称《桂财规〔****〕*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对在玉林市城区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实行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性机遇,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解决行车难、停车难、充电难问题,提升城市形象,助力城市停车智能化,推动城市建设;助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减少石化燃料污染,为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二、基本原则(一)企业依规缴纳。城区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依附于城市道路、公用场(地)所等市政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性活动,依据《桂财规〔****〕*号通知》相关规定,城区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主动支付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用。(二)合理平衡负担,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合理平衡负担、兼顾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三)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城区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对市政道路、公共场地等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停放情况,进行市政公共资源价格评估,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及设施的有偿使用价值。三、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玉林市城区的市政道路、公园(含体育中心)等停车位(场)及政府规划、投资和建设的停车位(场),以及随着城市的发展,在此区域范围内新增的停车位及停车场;项目有偿使用范围内包括以上停车位(场)的停车设施、充电站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四、实施机构本项目实施机构为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有偿使用协议、市政公共资源价值评估报告编制及组织选择受让方、签订合同等工作。五、收费标准(一)停车收费标准参考玉林市物价局《关于玉林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暂行)的通知》(玉市价〔****〕**号)以及结合各县市区现行市场停车管理收费标准。(二)充电设施收费标准充电设施收费标准自主定价,严禁各经营主体间变相恶意竞争。六、收取方式及期限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及设施的有偿使用价值,终以中标人成交价格为准。七、收取程序(一)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核定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需缴纳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送达城区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二)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给城区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三)城区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按照缴款要求,将应缴款项存入玉林市政府非税收入中心指定账户。(四)相关单位应做好有关有偿使用收入统计及建档工作。八、监督管理(一)城区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承担并做好城区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公示、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三)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切实做好城区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四)城区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五)依法开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九、费用调整停车收费标准需调整的,由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在充分做好成本或价格调查,进行公开座谈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公示调整方案等程序后实施。同时应充分注重收费政策的宣传,让民众了解到整个政策决定的过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十、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作为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区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取各项工作。(二)依据《桂财规〔****〕*号通知》第十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等文件规定,结合城区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采用公开招标的公平竞争方式组织实施我市停车及充电桩基础设施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十一、本方案由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解释。十二、本方案自****年*月**日起施行。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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