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关于天台县始丰街道大户丁路十五巷8、10号(大户丁新村F1幢5-6号)夏水仙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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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台县始丰街道大户丁路十五巷*、**号(大户丁新村F*幢*-*号)夏水仙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夏水仙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大户丁路十五巷*、**号(大户丁新村F*幢*-*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根据该房屋于****年**月**日办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浙天行审*******号)以及****年**月**日办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天土【****】***号)显示,夏水仙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平方米。现根据浙江******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为**.**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二间总层数五层加斜面结构层(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本机关称:夏水仙在始丰街道大户丁路十五巷*、**号(大户丁新村F*幢*-*号)的个人建房,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批准宗地面积为**.**平方米,测绘宗地面积为**.**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二间总层数五层加斜面结构层(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加斜面结构层),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号关于始丰街道大户丁“城中村”改造相关手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指示精神,经自规局规划核实人员现场检查和测量成果报告书与大户丁村建房规定以及统一设计施工图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该户建设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二间总层数五层加斜面结构层(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平方米、地上***.**平方米);*、该户斜面结构层建设与批准图纸不一致,部分坡屋顶改为露台;*、该户房屋夹层进深超*.**米(*.**×*.**);第二、三、四层进深分别超*.**米(*.**×*.**)(其中临街出挑超*.**米);共涉及面积**.**平方米。*、该户房屋后檐口建筑高度超*.**米,住宅总层高超*.**米,均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该局并认定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第*、* 条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条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在本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对夏水仙住宅进行了专业认定,并出具了《房屋评估报告》,报告显示:*、对该房屋夹层进深超出部分,第二、三、四层进深超出部分以及临街出挑超出部分进行拆除会影响原结构安全,建议维持现状;*、对该户房屋后檐口建筑高度、住宅总层高高度超出部分进行拆除会影响原结构安全,建议维持现状;*、如若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限:****年**月**日-****年**月**日联系地址:天台县天台山西路***号监督电话:********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