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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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撤字〔****〕**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NN*TJXC 住所(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都会B#办公楼***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永刚我局****年**月*日收到王永刚的举报信,反映其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冒用身份注******,现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经我局批准****年**月*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派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年**月*日询问了王永刚并委托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进行签名鉴定。****年*月*日收到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查明,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已多次被我局列入异常名录。后于****年*月**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被我局公告吊销。 又查明,王永刚表示******的成立并不知情,系被冒用身份注册登记,****年遗失过身份证,现在使用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与当事人企业档案不一致。当事人住所的房地产权利人表示未曾将住处提供给当事人使用。 再查明,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衡磊司鉴【****】文鉴字第***号)鉴定意见:*******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签名字迹“王永刚”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王永刚”不是同一人笔迹;*、送检****** 股东决定》中股东签字处签名字迹“王永刚”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王永刚”不是同一人笔迹。 还查明,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冒名登记的情况公示,****年*月*日,向区税务局、区公安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人社局、区人民法院、人行芜湖中支发出《征询意见函》,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王永刚的举报信及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现场笔录*份,现场照片*张,房地产权利人情况说明*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衡磊司鉴【****】文鉴字第***号),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征询意见函》和公示相关材料,证明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无异议; *.企业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吊销的事实。 我局于****年*月**日通过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行政许可撤销告知书》(镜市监撤告字〔****〕**号),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撤销登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撤销登记不停止执行。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 月 *日         翻译 搜索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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