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吕阔诉四川建邦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409号)裁决书法律文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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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本委受理吕阔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支付社会保险相关待遇。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第***号)。津蓟劳人仲裁字〔****〕第***号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附件: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cn/xwzx/GSGG********/******/t********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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