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接待医药代表 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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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提高全院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年第***号公告)、《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闽卫规〔****〕*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卫健委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我院接待医药代表有关要求规定如下:一、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遵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二、接待流程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在接待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一)平台备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接待。(二)接待预约经备案后的医药代表应在每个月接待日前提前*个工作日通过我院公众号下载填写预约登记表(附件*),预约来访时间及事项,同时提供下列材料,整理打包后统一发送至邮箱:******。*.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附件*)。*.其他相关资料。咨询电话:院办公室(********)、药剂科(********)、设备科(********)(三)现场接待*.接待时间。医药企业接待日原则上定于每月**日**:**-**:**(如遇节假日,则延至下一周第一个工作日下午),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接待地点。定于医院*号楼*楼接待室(东边电梯正对面)。*.接待人员。根据接待目的,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接待记录。由药剂科、设备科按职责负责记录,接待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接待所有相关材料,并归档备案。接待中遇到的重要事项需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必要时上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汇报。三、职责分工*.院办公室负责接待医药代表事宜的牵头和协调工作,药剂科、设备科、医务科、护理部等有采购职能或有必要了解货物、服务等信息需求的职能部门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组织落实相关工作。*.保卫科不定期实地、监控开展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留存证据,**小时内向纪检监督科、院办公室报备情况。*.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管理责任,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负责监督规范本管理范围内工作人员行为。四、严禁事项*.严禁医药代表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医药代表只能在医药企业接待日到我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医药企业接待日来医疗机构从事相关活动,需经医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严禁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代表接触。*.严禁医药代表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严禁医药代表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严禁医药代表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严禁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严禁医药代表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用械用耗等行为。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附件*: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附件*: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