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全面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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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备尽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见附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时,应结合工程类型、施工形象进度等,对各阶段可能产生建筑垃圾的总量、时间节点等进行预估,提前制定运输计划,采取针对性减量化措施。
二、加大督促力度。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要结合建筑垃圾百日攻坚行动等工作要求,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对新报监工程,提醒告知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做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备案。
三、备案时间要求。*月**日前,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面完成备案工作。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发现未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工程项目,应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并移交至同级城管部门处理。
 
附件:XXX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示范文本)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