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关于张德形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 认定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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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形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赤霞苑*幢***室,根据该建筑****年*月**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年**月**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以及施工图纸显示,张德形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二间总层数四层斜面结构层,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层高一层高*.**米,二层高*.**米,三层高*.**米,斜面结构层高*.**米,栋高**.**米,坡屋顶结构。杭州上******于****年*月*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年*月*日函告本机关:张德形户在赤城街道赤霞苑*幢***室(赤义安置区**-*)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宗地面积为**.**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下一层,地上层数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超 *.**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该户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外立面门窗改变;*、该户地下室层高超*.**米,擅自建设地下室夹层(规模*.**×*.**),底层夹层超建*.* 米(*.**×*.**+*.**×*.**);*.该户第三层与斜面结构之间规划许可为通高,现中间增加楼板改成三层加斜面结构层;*.该房屋后檐高超*.** 米,屋脊高超*.** 米,均超合理误差。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第*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其中,地下室夹层已由当事人自行拆除。经张德形委托,浙江******对张德形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年*月*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RB****JG****J-*****),报告示明:*、天台县赤城街道赤霞苑*幢***室张德形房屋地下室层高超*.**米,底层超建*.*米(*.*×*.**+*.*×*.**);后檐口高超*.**米,屋脊高超*.**米,均超合理误差;该部分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天台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赤城街道等*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的通告》(天政发[****]**号)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公示期限:****年**月**日-****年**月**日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号监督电话:********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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