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关于陈达际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 认定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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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达际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松溪路三巷*号,根据该建筑****年*月**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年*月**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陈达际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叁间三层,层高一层高*.**米,二层高*.**米,三层高*.**米,栋高**.**米。杭州上******于****年**月**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年*月**日函告本机关:陈达际户在赤城街道松溪路三巷*号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叁间三层,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超*.**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经和测量成果报告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该户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外立面门窗改变,屋顶女儿墙改变;*、该户超建斜面结构层,斜面结构层根据用户提供建筑施工图只允许建规模(*.**×*.**)的上人楼梯间;*、该户后檐高度超*.**米,屋脊高度超*.**米,均超合理误差范围。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第*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经陈达际委托,浙江******对陈达际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年**月**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RB****D***J-*****-*(G)),报告示明:*、天台县赤城街道松溪路三巷*号陈达际房屋房屋超建斜面结构层,斜面结构层根据用户提供建筑施工图只允许建规模(*.**×*.**)的上人楼梯间;后檐口高度超*.**米,屋脊高度超*.**米,均超合理误差范围;该部分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天台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赤城街道等*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的通告》(天政发[****]**号)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公示期限:****年**月**日-****年**月**日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号监督电话:********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