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鹿城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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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内容如下:****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发现你单位使用浙C*****自卸货车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市丰双片区鞋都单元D-**地块建设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关资料到本单位接受询问调查。逾期不到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特此通知。携带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相关许可证明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薛晓玲 电话:****-********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号***室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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