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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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相对人:******统一信用代码:***************Y**登记住所: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公园路**号**层法定代表人:林*****年*月**日,我局收到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屏检行公建〔****〕*号)“本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存在招用未满**周岁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屏南县***小区物业******存在招用童工现象”的线索。****年*月**日,我局针对上述线索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公司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存在使用*名未满**周岁未成年人(陈**)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小区物业)****年*月至****年*月期间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业务经理林**及相关当事人陈**监护人叶**察调查询问笔录;*.陈**监护人叶**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我局已于****年*月********进行行政处罚告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结合《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元(大写:壹万元整)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本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屏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霞浦县人民******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屏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附:相关法律条文*.《禁止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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