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关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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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提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条款为“首违不罚”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法治引导;****年*月**日起正式施行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号令)也新增了关于“首违不罚”的规定要求,为行业依法落实“首违不罚”明确了要求;****年*月*日起正式施行的《大连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同样明确了相关规定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高水平服务市场主体,打造法治服务营商的标杆市场,我局研究形成了《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实施规定》起草说明(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天),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号 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邮编:******)。来信请注明“《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实施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年*月**日。 感谢对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工作给予的帮助和支持。 联系人:韩冬,电话:*********** 附件:图片附件*.《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图片附件*.《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实施规定》起草说明.docx大连市甘井子区烟草专卖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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