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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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年*月**日对当事人冯玉文涉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处罚〔****〕***号)。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依据(****)浙 **** 刑初 **** 号刑事判决书,当事人冯玉文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年**月**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处罚〔****〕***号)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处罚〔****〕***号)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冯玉文 其它违反食安安全法规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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