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4年上半年温州市鹿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递补入围资格复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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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年*月**日对当事人******等**家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鹿市监五企听字〔****〕*号)。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鹿市监五企听字〔****〕*号)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鹿市监五企听字〔****〕*号)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鹿市监五企听字〔****〕*号)******等**家企业: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等**家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当事人******等**家企业均属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年**月** 日之前,其中**家为公司制企业,*家为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对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和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证实上述**家公司制企业和*家个人独资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出具的协助核查函复函,证明当事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户。****年*月**日,我局在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要求当事人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公告期满上述当事人均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本局也未收到当事人停业未经营的正当理由。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局企业机读登记信息,证明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年**月**日前的企业,期间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通过登记时预留的电话,**家公司制企业和*家个人独资企业中*家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家公司制企业取得联系后,得到确认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出具的协助核查函复函,证明当事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事实;*、****年*月**日,我局在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证明本局在立案前已进行催告提示的事实。*、《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平台未年报名单查询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当事人******等**家企业已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部分企业的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者通过电话联系相关人员确认其企业已停业未经营。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和人员发生变更;或者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结合当事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事实,说明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进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上述**家公司制企业,其行为已******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家个人独资企业,其行为已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当事人******等**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高琼、邵慧颖;联系电话:********)(******等**家企业名单附后)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等**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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