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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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等***家企业(名单附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如下:上述企业****、****年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反馈为非正常户、注销满*年或未进行税务登记,通过对上述企业登记地址进行核查,证明上述企业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等行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拟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