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关于许玲玲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 认定意见的公示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许玲玲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霞里一巷**号,根据该建筑****年*月**日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以及《城关地区移民建房管理规定》,许玲玲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三层,层高一层高*.**米,二层高*.**米,三层高*.**米,后檐高度低于**.*米。杭州上******于****年**月**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年*月**日函告本机关:许玲玲户在赤城街道霞里一巷**号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四层,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超*.**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经与《城关地区移民建房管理规定》及结合隔壁已经取得登记手续的建房户办理时情况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城关地区移民建房管理规定》的规划许可内容不符:*、该户建设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一间地上层数三层,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户底层天井改套内,建筑进深超*.**米(*.**×*.**);北立面改变第二、三层外挑*.**米(*.**×*.**);南立面改变,第二层增加阳台*.**平方米,第三层外挑*.**米(*.**×*.**);超建四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涉及面积**.**平方米。*、该户房屋第三层露台顶高超*.**米,女儿墙高超*.**米,后檐建筑高度超*.**米。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第*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经许玲玲委托,浙江******对许玲玲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年*月**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RB****JG****J-*****-*),报告示明:*、天台县赤城街道霞里一巷**号许玲玲房屋底层天井改套内,建筑进深超*.**米(*.**×*.**),北立面改变第二、三层外挑*.**米(*.**×*.**);南立面改变,第二层增加阳台*.**平方米,第三层外挑*.**米(*.**×*.**);超建四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涉及面积**.**平方米;第三层露台顶高超*.**米,女儿墙高超*.**米,后檐建筑高度超*.**米;该部分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天台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赤城街道等*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的通告》(天政发[****]**号)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公示期限:****年**月**日-****年**月**日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号监督电话:********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年**月**日
查看隐藏内容